|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781民初3063号 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达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保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保利公司与***签订的编号为2018-00063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2.判令***配合保利公司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等手续。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5日,***与保利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00063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系列合同附件、附录,约定***向保利公司购买坐落于台山市××××××××××号×××××××201×的房屋,总房款为757767元。***已依约支付757767元房款。2020年6月3日,***与保利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保利公司办理注销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但该商品房相关注销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完毕,保利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000635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 二、自上述合同解除后,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台山市××××××××××××××××××××××的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三、被告***应于2020年7月28日前协助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位于台山市××××××××××××××××××××××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手续费全部由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未能在2020年7月28日前协助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已支付的购房款757767元,其中486805.02元已退还,尚余270961.98元应于2020年8月28日前付清;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账到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账号:622×××××××××××××872,户名:***);如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2020年8月28日前退还上述款项,被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5688.84元(已由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山市保利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辉剑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左钊颖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