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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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佳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按3882.7元/月的标准,支付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77654元给原告广州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882.7元/月)的滞纳金(其中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4659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当月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当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广州市恒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94元,被告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96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