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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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邢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113民初22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 负责人:黄海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虎,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诉讼文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9号楼,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起诉要求:一、判令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截止至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434496.35元、罚息0元及利息的罚息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利息的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约定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9号厂房101、201、301、401、501、601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对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截止至2019年4月3日,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本金335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1319176.85元,共计34819176.85元,之后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DK476780120160351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6月25日前清偿完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36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0000元由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三、各方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对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9号厂房101、201、301、401、501、601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同意,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全部债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针对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六、各方同意,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全部债务后5个工作日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配合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相关不动产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案涉物业的抵押权登记; 七、若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有权立即就未清偿部分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正文) 审 判 长 黄伟洪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淑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