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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06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华,女。

申请执行人杨继业,男。

被执行人袁彦妹。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华、杨继业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06民初33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彦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明华、杨继业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彦妹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2019)冀0606民初331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明华、杨继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525元已由被执行人杨继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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