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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川3223司救执3号 救助申请人:***,男,羌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蹇尚渠、都成亮、蔡良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以(2019)川3223执5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茂县东兴乡人民政府,茂县东兴乡四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确实家庭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00元。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