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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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透支款人民23309.93元及利息(利息以2330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7%,从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