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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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广州福布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鸿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鸿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本金2993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716.62元、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18日罚息为3066535.18元,复利为18530.85元,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再行上浮50%计付); 二、被告广州鸿武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京隆苑3栋10A的房产(权属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1000000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福布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鸿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分别在50000000元、40000000元、4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福布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鸿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3733元、财产保全费1642.7元由被告广州鸿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福布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广州鸿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协嘉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福布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