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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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岩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9)辽0811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上海岩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8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被上诉人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合计178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岩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