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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181执427号 安徽省含山县鸿运铸造厂: 你厂与崔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8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贤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厂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崔贤武货款10435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负担执行费146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6.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联系电话:0551-8217××××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