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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2,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查封***名下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产一处,面积21.6平方米,产籍号:1-28-230-1060。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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