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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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550000元,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从2013年10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被告负担9300元,原告负担3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