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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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口悦丰达物资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0,446.55元,并自2017年10月23日按年利率7.125%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被告营口沈大肥业有限公司、营口悦丰达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