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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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322元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负担172元,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负担593元,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