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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40,654.62元及利息(以2,340,634.6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32,372.99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2元,减半收取16,676元,投递费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86元,由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负担15,430元,由原告***负担6,456元(原告已预交费用21,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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