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0250元。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705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235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行给付原告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