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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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城市永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城市永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800万元在2021年4月21日前产生的利息3916666.6元; 二、原告永城市永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南路东南环路南房产证号为20××19号、20××34号的两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永城市永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