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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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6490.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47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