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902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本帅 申请人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本帅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90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结案证明。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先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902执恢437号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