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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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5530.42元(已给付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4195.6元、护理费12688.85元、残疾赔偿金859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880元,以上共计192626.87元(已给付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882.6元(已给付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034.11元、鉴定费720元,以上共计18156.71元(已给付3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被告***负担504.8元,由被告***负担1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