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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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15,225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6日止的罚息166,523.44元、复利724.38元,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0元,合共诉讼费41,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猛狮公司、沪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