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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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54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