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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南皮县冀沧荣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公估费共计142905元(已扣除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在财产损失限额内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停运损失公估费共计2000元),案件款付至原告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驳回原告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唐县达八方公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614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负担1536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