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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
西安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剩余车辆维修费5985元。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1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市卢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68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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