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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连带赔偿禄新镇方学村“洪坑”的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4.36万元,鉴定费0.51万元,共计4.87万元; 2、被告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连带赔偿禄新镇地有村砖厂的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1272.31万元,鉴定费166.73万元,共计1439.04万元; 3、被告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连带赔偿禄新镇方学村北仙坳的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534.32万元,鉴定费66.83万元,共计601.15万元; 4、被告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连带赔偿禄新镇方学村三娘山的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36.59万元,鉴定费5.82万元,共计42.41万元; 5、被告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连带赔偿思灵镇寺村屯坎贼山的环境损害直接经济损失93.98万元,鉴定费12.21万元,共计106.19万元。 6、被告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广西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7、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共计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420万元,应在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扣减;被告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向武宣县公安局交纳了危险废物处置费30万元,应在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分行营业室,账号:20×××2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83元,由被告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捷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实大润滑油调和加工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