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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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105执7559号 于志刚: 郑州市嘉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做出的(2021)豫0105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 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账号:31×××48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