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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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协议》”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9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作费用57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7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作费用57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7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4751元,由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02元,由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