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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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光辉纸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九洲纸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光辉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947.89元。 二、被告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光辉纸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963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49818.19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96499.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1元、保全费3060.77元,共计750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1.77元,被告深圳市凯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