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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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郫都区懿美面馆货款87878元; 二、驳回原告郫都区懿美面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元,由被告深圳市天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其应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郫都区懿美面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