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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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市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两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所欠水费76597.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负担1027元,两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