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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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邳州市宏通客运汽车站有限公司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邳州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89460.28元及利息(以189460.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邳州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评估费57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5元,由原告江苏飞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852元,被告邳州市交通运输局负担8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