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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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12000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74中)。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44567.81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74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789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74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