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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伤残赔偿金41,743.1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护理费20,743.38元,交通费10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0元,伤残赔偿金37,948.3元,交通费39元,护理费1,418.19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修车费2,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还应赔偿112,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第二次手术费合计56,738.67元{(88,877.33元+3,600.00元+6,000.00元+15,000.00元)*50%};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14,914.08元{(11,928.36元+1,300.00元+6,000.00元+10,599.80元)*50%};赔偿***车辆维修费4,772.98元{(11,545.96-2,000.00)*50%};赔偿***医疗费91元(182*50%);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4元,由四原告负担339元,由被告***负担2135元,鉴定费合计48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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