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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飞宇车业有限公司
扬州信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吉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对苏K×××××轿车的执行,并解除相关的查封措施;

二、确认苏K×××××轿车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湖北省吉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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