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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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对苏K×××××轿车的执行,并解除相关的查封措施; 二、确认苏K×××××轿车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湖北省吉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