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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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西发植物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杰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原告喀什杰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喀什西发植物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喀国用(2009)字第001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喀什杰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9)新31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再审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喀什杰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91,553.81元、支付利息156,049.18元,合计447,602.9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90元,公告费230元,共计48,220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喀什植物油公司负担4385元,由被申请人喀什杰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8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