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罚息(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逾期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35计算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