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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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赤峰王洪波公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财惠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224119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财惠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赤峰***公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财惠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公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