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聪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齐丽艳欠款130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陈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聪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齐丽艳欠款130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陈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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