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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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许昌市交通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1391.4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6285.2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440.3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承担(已折抵)。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