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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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高制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韶关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美高制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2180428.15元及逾期利息(以2180428.1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21.7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美高制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韶关科艺创意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