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8956.34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5月8日利息为3524.75元、罚息为51.8元;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288956.34元为基数,按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5753元; 四、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前述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保全费2067元,由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