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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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 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2896.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3日,利息728.49元;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302896.08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利息728.49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7%再上浮50%计算;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保全费2090元,合计811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0元,被告***、清远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联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060元。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