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1731759.48元(其中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租金1102028.76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629730.72元),逾期支付的应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开具金额为944596.08元的不动产场地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反诉原告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付还反诉被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2190元,减半收取为16095元,由原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被告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95元;反诉受理费13246元,减半收取为6623元,由反诉被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揭阳合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反诉被告揭阳市东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