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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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皖1221执1995号 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宋集支行(申请执行人)与陶成、钟莉、陶东亚、临泉县鑫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宋集支行与被执行人陶成、钟莉、陶东亚、临泉县鑫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4685.09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陶成、钟莉、陶东亚、临泉县鑫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息87687.94元。 至此,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宋集支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皖12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