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3960元; 二、被告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89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负担77元,由被告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