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湖县长城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建湖县长城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于2021年3月2日解除; 二、原告建湖县长城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苏J×××××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将苏J×××××车辆道路运输证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湖县长城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3600元、违约金700元,合计4300元; 四、驳回原告建湖县长城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县长城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