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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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鹏融丰瑞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中信银行威海分行 广州市鹏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鹏融丰瑞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本金14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其中的13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3%计算,剩余的15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上述款项的利息均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至2017年9月1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则以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14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欠款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则以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鹏融丰瑞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50260元,由原告广州鹏融丰瑞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260元,被告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