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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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右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749.53元,扣减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实际应赔偿190749.5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1.6元,减半收取2190.8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500元,共计4690.8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