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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城市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9882.76元,已支付2万元,剩余10988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5元(实交3485元、缓交118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3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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