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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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8470元,由***负担8400元,***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