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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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坤一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泓坤一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 二、泓坤一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三、***对泓坤一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向上海里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泓坤一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泓坤一唯(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






